《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活中意外的发生,按照责任人的不同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是由自身造成的意外事件,比如:摔伤、烫伤、扭伤、割伤等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事件,比如典型的交通事故这类
由上面第二条可见,由自身造成的意外事件,比如:摔伤、烫伤、扭伤、割伤等,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是报销的,而由第三者造成的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是不报销的。但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可以先行支付,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力。
还有需要注意,各地对意外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用的报销还有各自的具体细则。一些因不法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如:欺诈行为、吸毒、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也都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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