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水管单位

文章来源: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发布时间:2023-2-4 8:45:50   点击数:
 

水管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水管单位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以下简称**单位)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单位的经营活动能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库管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抓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小组),总体组织、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小组由**单位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科,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五条各科(室)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贯彻执行安全小组的各项安全生产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并负责对各科(室)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科(室)安全生产管理员,由科(室)负责人任命。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主要领导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的第二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和专(兼)职管理员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工作人员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职责分工

7.1**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单位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总工的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组织制订全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负责对本单位安全职责的制定,在对**单位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5)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生产一线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7)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2**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属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单位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6)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单位安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7)每月至少两次深入生产现场和自己分管工作范围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了解安全生产、安全职责的履行、违章违纪行为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8)负责督促自己分管的部门,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检查,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在单位安全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7.3安全生产科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部署安排,配合协助法定代表人、安全小组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监督各科(室)履职尽责,落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按规定签订各级(处领导、科室负责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制定保证措施。

(3)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定期协调组织各类安全演练,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到对检查结果有布置、有落实、有记录,对逾期的责任科(室)按制度进行处罚。

(5)负责协调组织对特种设备的校验工作,对职工的安全作业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制止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6)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各类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7)定期协调组织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竞赛、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防范意识、忧患意识。

(8)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9)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系统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各种总结、报告、材料,做到内容真实、全面。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完善各项内业资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7.4枢纽科及带班人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部署安排,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严格执行大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

(2)带班领导对本班人员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的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3)负责本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

(4)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至少一次)的工作环境,检查大坝渗漏观测、病虫害、闸门启闭机、水位监测、大坝位移、警戒监控等设施、设备、器具的安全状况。督促检查班组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5)带班人带领工作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登记上报。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并报告领导,同时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详细记录,配合参加事故救援、调查、分析工作,落实防护措施。

(6)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障通信畅通,组织工作人员对大坝库区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和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

(7)做好防火、防电、防盗、仓库、发电机等常规安全工作。

(8)配合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完成其他安全生产任务。

7.5工程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施工生产中有关质量问题负主要责任,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建立质量安全台账,并定期监督检查。

(2)对有关安全施工的质量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齐全。做好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指导。

(3)负责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和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科(室)职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

(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内容,监督落实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安全、卫生等内容,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

(5)参加对大坝、警戒区围网、监控设备、水工设施、泄洪建筑、供电设施设备等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设备缺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整改措施。

(6)按规定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月检查和年度详查,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分析,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随时掌握大坝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措施。

(7)及时处置工程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负责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改造、隐患治理等工作,并确保相关施工安全。

(8)每月将发现的安全隐患、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以书面行式报小组。

7.6防汛抗旱调度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安全计划,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度汛措施》、《防汛管理制度》、《超标准洪水调度紧急措施》等“五规五制”和大坝安全管理档案。

(2)认真贯彻执行防汛工作“以防为主”的方针,负责已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遇设计标准不发生垮坝、漫坝事故。

(3)会同枢纽科做好水情测报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证汛期各测点数据收集整理的准确性。

(4)按照标准要求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负责汛期水库调度工作。

(5)负责搞好汛前、汛期以及汛后的安全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整改。

(6)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编制防汛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汛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及时撰写书面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制度。

(7)做好气象水情预报和防汛抗旱抢险物资采购、储备、使用、出入库登记等管理工作,落实防汛抗旱物资管理要求。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8)与渠道灌溉科协同做好应急防汛抗旱相关安全工作。

7.7办公室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2)协同安全生产科组织开展好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对违章违纪现象予以批评曝光。

(3)负责对上级部门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科制订**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

(4)负责**单位公车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

(5)负责机关办公区域的消防、防盗、用电安全,建立健全食堂、保卫、停车场安全制度,落实处机关办公区域安全防范措施。

(6)负责**单位办公区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和设备的配备、维修保养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公章、档案、保密、疫情防控等安全工作安全。

7.8水质保护科安全职责

(1)组织实施、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水法律法规。

(2)负责长江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承担**单位水库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源排放管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会同保卫科负责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水态环境及水利工程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4)会同保卫科定期组织对库区保护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5)加大对趸船、巡逻船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提高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提升业务知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6)配合贵安新区环保部门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达标。

7.9渠道灌溉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农田灌溉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灌区的实际和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负责所辖渠道工程的安全运行,负责渠道的巡查,发地问题及时上报。

(4)负责解决灌区用水中突出的问题,对辖区水事纠纷和水事事件进行及时的处理。

(5)负责制定灌溉用水计划,从管理上确保灌区安全用水。

(6)在灌溉管理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7.10大坝保卫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全面负责库区大坝的安全保卫。

(2)组织实施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加强库区的“人防”、“物防”、“技防”,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大坝、闸门、重点库区设施和趸船、供水、枢纽科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及水库安全辖区内的治安防范。

(4)负责库区24小时保卫值班值守和日常库区巡逻检查工作。做好辖区职责内危化品、油站等重点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安全监控技术措施和安全监控制度,规范对危险化学品存、取、用的管理。

(5)加大对趸船、巡逻船、安保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学习,确保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检查到位。

(6)协同水质保护科做好库区水环境、水态环境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7)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制止水域保护安全区内禁飞、禁船、非法捕捞、养殖以及其他危害水域安全的行为。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有关违反规定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8)做好消防、防盗、出入人员车辆管制等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反恐应急工作,配合开展消防、反恐、防汛等应急演练。

(9)做好材料收集、存档、上报、物品管理,落实**单位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7.11财务科安全职责

(1)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保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的投入,必须按相关的标准进行提留,保证资金的投入。

(3)保证全体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开支。

(4)负责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项目中的落实情况。

(5)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6)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7)协助安全生产科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8)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费用,确保资金到位。

7.12供水科安全职责

(1)定期检查供水设施设备,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做好设备及工具的使用保管和清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

(2)熟练掌握本岗位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供水安全应急演练,保障通信畅通。

(3)处理供水生产设备人为(自然)损毁、特殊气候条件等带来的突发性安全事件。

(4)负责水质水量监测检查,保证用水企业和用水户的用水安全。

(5)负责水损管控、水表读数抄取、水费收取及资金安全。

(6)负责**单位所属供水管道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并如实上报事故、事件落实整改情况。

7.13人事科安全职责

(1)根据安全责任系数,拟发安全生产奖。

(2)将安全生产的纳入月绩效考核中,作为一票否决制。在年度考核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3)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配合开展各种安全培训和教育。

7.14各科(室)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科(室)负责人是该科(室)职能职责安全生产建设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防盗等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2)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把安全生产提到日常议事日程上。

(3)根据职责范围细化安全责任分工。开展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4)负责搞好员工安全教育,支持安全管理员工作,组织检查安全生产。

(5)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6)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7)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7.5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2)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3)在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4)在生产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科(室)负责人。

(5)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7.6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令,认真学习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准,加强自身建设。

(2)经常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汇报科(室)负责人处理。

(3)坚持原则,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和事,决不姑息,敢于阻止和教育。

(4)对安全设施的配置提出合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解决,如得不到解决,应责令暂停施工,报单位处理。

(5)安全员有权根据单位有关制度进行监督,对违纪者进行处罚,对安全先进者上报单位奖励。

(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和上报单位。

(7)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的管理。

7.7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科(室)负责人。

(3)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协同安全员共同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科(室)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4)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安全员和科(室)负责人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8.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汇报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上级报告。

第十条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1.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1.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11.3事故的简要经过。

11.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11.5已经采取的措施。

11.6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三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单位安全小组组织全单位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每年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项目组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安全检查。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科(室)或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单位安全生产科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五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单位安全生产科审批后,在安全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单位安全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7.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17.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7.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7.4对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推广或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8.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8.2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执行规范及细则,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18.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18.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18.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十九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或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单位事故,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二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人给予扣发2个月月绩效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1.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本单位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21.3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21.4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1.5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二十二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22.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2万元的事故。

22.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2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22.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23.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3.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5日的失能伤害。

第二十四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24.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4.2立即向单位直接领导报告,事故部门即向单位安全生产科报告。

24.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单位安全生产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安全小组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24.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安全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领导或有关责任人、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26.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6.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26.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26.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6.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26.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单位安全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章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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