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国家卫生区标准(版)》已废止,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的创建工作依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中明确为“辖区内”的指标指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标准中未明示的指建成区范围内。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1.国务院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创建城市应与《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一并贯彻落实。
2.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城市创建的内容;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制定相关文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有创建卫生城市的方案、组织指挥体系、考核检查与奖惩制度。
3.市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三五规划”,应有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内容。
4.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市),应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设区的市也应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5.市委书记或市长应担任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组长,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6.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7.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可以作为政府办事机构,也可以作为政府部门的独立内设机构。爱卫办的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
8.爱国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9.街道应设有爱卫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10.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必须制订有本地区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
(1)工作要点。是爱国卫生众多工作内容中与目标直接关联的重要工作,是治疗白癜风去哪里最好北京白癜风哪家医院看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