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羊流向多地
前几天,一年一度的央视打假晚会曝光出食品安全问题——沧州青县“瘦肉精”事件。据央视报道,沧州青县是河北省一个重要的养羊基地,每年出栏约70万只羊。记者通过暗访调查发现,为了出肉率高多卖些钱,在羊群出栏前一个月,养殖户会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有贩羊的经纪人称,加了瘦肉精的羊“一只可多卖五六十元”。这些问题羊肉,被销往无锡、天津、河南等多个地区,为了避免监管,在运输过程中,羊贩会在运羊车上装载几只未喂过瘦肉精的羊来遮掩。
虽说瘦肉精并不是什么稀奇词,但真正了解的人其实并不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好好科普一下。
“瘦肉精”到底是什么?
“瘦肉精”是一类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俗称β-兴奋剂)类化合物,它能够抑制动物脂肪的合成,促进瘦肉生长。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食安办〔〕14号)规定的“瘦肉精”品种目录,主要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硫酸特布他等。饲养者把一定剂量的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后,可使猪、牛、羊等牲畜的心率加快,体温上升,基础代谢率升高,从而抑制脂肪的合成和积累,增加瘦肉量。动物吃了瘦肉精后,可在体内蓄积而不会被分解,尤其在动物肝脏含量最多。最关键的是,其化学性质稳定,一般的烹调加热方法并不能除去猪肉中残余的瘦肉精。
“瘦肉精”有哪些危害?
人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类后,就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出现心跳过速,头面部、颈部及四肢肌肉颤抖,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一些敏感者或本身就对此类药物过敏者,如高血压、冠心病、甲亢这类患者,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有研究表明,长期过量食用还有诱发恶性肿瘤的风险。而且一旦中毒,是没有特效解毒药物的。中毒时仅靠多喝水,解毒效果非常有限,只能靠洗胃、输液,以促使毒物排出。为何动物吃了长瘦肉,人吃了会中毒呢?
有人会想,瘦肉精有增加瘦肉、减少脂肪的效果,对于需要瘦身减肥的人来说,这绝对是个福音,只要吃吃药,不用运动,就可得到理想的肌肉分配和减少脂肪。有这种想法的人,劝你早点打消此念头。因为想利用瘦肉精来减肥,付出的健康代价实在太大了。从理论上说,瘦肉精的确可起到增加肌肉比例的作用。但瘦肉精要在动物中起到调节瘦肉增长的作用,并不是少量使用就能得到理想效果的,其使用量往往是人的用药量的10倍以上,如果人体按照此剂量来瘦身,结果不是肌肉比例增加,而是急性中毒。因此,不管瘦肉精用于动物或人体,都是不安全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起典型案例。
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6人获刑!
为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保障民众健康和食品安全,近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济南历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全力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年5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配合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局对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点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管某某、商某某、晏某某。公安人员在多名被告人家中查获用美汁源果粒橙饮料瓶盛装的不明冷冻物品。经抽样送检,上述液体中检出“沙丁胺醇”成分。
什么是沙丁胺醇?
沙丁胺醇是一种乙类促效剂。乙类促效剂属人工合成物质,能刺激所有身体组织(包括骨骼肌肉)的肾上腺素能β受体。沙丁胺醇有支气管扩张作用,可纾缓呼吸困难,是治疗哮喘病人的常用药物。国家禁止把沙丁胺醇用于食用动物。对市民健康有什么影响呢?
不当使用乙类促效剂(沙丁胺醇),可令其残留在食用组织中,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影响。研究显示,盐酸克仑特罗在食用组织中非常耐热,经摄氏度沸水煮过后仍呈稳定状态。一般家居烹调方法(例如以沸水烹煮、烤焗、煎炒和以微波炉烹煮)均不能消除这些残余。沙丁胺醇的中毒症状包括精神紧张、头痛、颤抖、口干、胸痛或胸闷、心率过速或不整、痛楚蔓延至手臂或肩膀、恶心、出汗、昡晕、癫痫(抽搐)、头晕或昏倒。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管某某、商某某、晏某某在各自家中无证经营生猪屠宰、猪肉销售,为增加猪肉重量和色泽,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沙丁胺醇属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添加和使用的药物,仍使用沙丁胺醇药水给生猪注射并灌水增重。被告人卜某某曾长期从事生猪屠宰,其购入沙丁胺醇溶液后,转卖给被告人杨某某、商某某、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被告人赵某某将购入的部分沙丁胺醇溶液分销给杨某某、管某某,违法所得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管某某、商某某、晏某某在屠宰、销售猪肉过程中未进行申报检验检疫,为给生猪增重,在屠宰生猪前使用了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禁止使用的药物沙丁胺醇,而后销售猪肉,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卜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向其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卜某某、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管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商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晏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历城法院选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宣判该案,一方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另一方面也通过此次宣判为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督促其严格守法经营,同时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大众树立食品药品安全防范理念。
END
供稿单位:执法二队
编辑编辑: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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