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写过一个案例,四川某保险客户酒后身故,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写的是“酒精中毒死亡”,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定义而拒赔,然后客户告到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要赔。
一审判决的理由是: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赔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之后败诉。
二审法官比较较真儿,既然你保险公司对“意外”有定义,那就一条一条的说。
1,酒精属于外来的,不是身体自己生产的,符合“外来的”情形。
2,喝酒属于一种常见的饮食习惯,喝多少会酒精中毒并没有标准,周末喝酒的目的不是为了酒精中毒去的,所以周某和朋友喝酒后酒精中毒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情形。
3,周某并非因为饮酒引起的其它疾病身故,而是纯粹的酒精中毒,所以符合“非疾病的”情形。
这样符合保险公司对“意外”的限定条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周某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要赔钱。
保险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复查,被驳回。
我们再看一个南京的案例:
赵某的单位给他们有购买团体意外险,年1月27日,公司聚餐后赵某喝醉住宿舍,未回家。凌晨四点,赵某同事发现异样,之后打,报警。赵某最后身故,公安部门法医中心开具的死亡证明写明“酒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家属告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保险公司胜,核心理由如下: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于生活常识,死者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以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判决驳回原告请求,保险公司不用赔钱。
原告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有很多人就弄不明白了,中国的法律不是成文法吗?同样的事件不是应该有同样的判决吗?两个相同的案例,截然相反的判决,到底是四川的法官不公平,还是南京的法官不公平。
其实并不是这样子的。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定义一些规则,但是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所以在很多案子判决的时候,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规则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判决双方同意就没问题。如果法官的判决明显有失公允,还可以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再审一次,经常会出现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的事。
中国太大了,不同地区的法官针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非常正常。当同一类案件出现较多的时候,法院可能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给法官作为判决指导。除了国家最高院出司法解释全国通用,有时候省高院也可能出相应的解释供省内使用。不同省高院出完全相反的解释也是经常出现的,以后有机会再跟大家详细聊。
拐回来说保险理赔,并不是说所有的拒赔都是保险公司不愿意赔钱,也不是说所有的保险官司保险公司都会败诉。现在的中国是一个讲法制的地方,绝大多数的时候,保险公司拒赔都是有理有据的。
至于一些走进法院的保险纠纷,不要因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就认为一定是保险公司的错,也不要认为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中间就有一定的猫腻。当下中国的保险环境,只要闹上法庭,法官都会尽量做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弱势群体嘛,但是不是谁弱谁有理,法官的本质是维持公平,而不是颠倒黑白。有些人说“反正保险公司不差钱,赔了算了”,岂不知这是对其它客户更大的不公平。
好了,有关喝酒喝死的案例,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以后再发现其它的喝酒喝死不同的判决,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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