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的一些内容一

文章来源: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发布时间:2023/12/17 17:56: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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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快节奏的生活,进一步给劳动者“施加”上愈发繁重的劳动负担。繁重的劳动负担需要劳动者用更多科学、合理工作时间外的时间去完成。这些给新时代的劳动者在身、心方面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不良影响,特别是那些容易接触到危险源,给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的不良影响更是严峻。为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国家曾在年制定并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后面更是在年、年以及年先后多次,结合实践问题,对法条内容作了修订。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可能影响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各类危险源进行了分类,具体分类有:

1.尘肺。常见于容易接触到尘土的职业,如清洁工、矿工、采石工等。

2.职业性放射病。常见于从事射线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使用放射性核素或X线机探伤的工人,核反应堆、加速器的工作人员及使用中子或γ源的地质勘探人员等。

3.职业中毒。常见于化工行业,从事容易接触到毒物的工作的劳动者。

4.物理性职业病。如中暑、航空病等,常见于如冶炼、炉窑、电池制造业中的熔铸岗位,环卫等。

5.生物因素职业病。如从事食品制造业牲畜检疫、纺织业拣毛、畜牧业牧民、饲养员、兽医等

6.皮肤病。厨师、医护人员、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等。

7.眼病。如电焊工。

8.耳鼻喉科病。工作涉及接触粉尘、噪声等都会造成职业性耳鼻喉科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9.肿瘤。如消防队员、交警、石棉工等

10.其他,如哮喘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业病也是属于“工伤”的一种。所以,在工作中如果感觉自己患有职业病,可以找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省批准、颁发的有权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评估。如果确实诊断因工作原因患上了职业病,就可以申请“工伤”补足了。在认定工伤中,如果已经有相关医疗诊断书,可以不用再去申请进行“工伤评估”哦。

另外,如果从事的工作时会接触到职业病危险源的工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由安排进行体检的义务哦,否者解除劳动关系就是无效的。如果是离职后发现的,也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注:当前多发的因长坐引起的腰间椎问题,目前还没有列入职业病范畴内。所以大家还是要多多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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